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_二手房买卖房屋合同纠纷

法律主观:

一、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对城市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因此,消费者在购买二手房后应及时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根据有关规定,购买二手房办理产权过户时,房屋买卖双方都需要提供相关个人资料,其中售房人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夫妻双方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购房人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除此之外,在办理二手房产权过户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签约,即房屋买卖双方必须同时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签署《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屋成交价格需由房屋产权管理机关认定或根据评估报告确定。

(二)交税,房屋买卖双方必须按国家规定交纳相关税费。

(三)登记,指房屋买卖双方在交纳相关税费后,房屋 买卖合同 的购房人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表,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四)取证,这是房屋买卖过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即购房人到房屋产权管理机关领取过户完毕的《房屋所有权证》,这时整个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全部结束。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房屋产权纠纷代理词怎么写?

朝阳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诉张、张**、杨**继承一案,已经开庭审理,现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受原告委托,指派杨律师代理此案,现代理律师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参考。

一、涉诉房屋为李氏与其丈夫的共有财产,李氏无权单独处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的函的复函》: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

从以上最高法院的复函可以得出:如果使用已死亡配偶的工龄购买的公房,要使该房屋成为健在一方的个人财产,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已死亡一方遗产已经继承完毕;第二: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

而本案,李氏的丈夫张**去世至今,其遗产并没有继承,不符合最高法院复函中关于个人财产的第一个条件;李氏因无工作无工龄,也不可能用自己的积蓄购买涉诉房屋,不符合最高法院复函中关于个人财产的第二个条件,因此涉诉房屋并非李氏的个人财产,而是李氏与其丈夫的共有财产,李氏无权以遗嘱处分夫妻共有财产。

二、任何形式的遗嘱只有合法才具有法律效力,李氏的公证遗嘱违法因此无效。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嘱必须同时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时才合法有效。在同时立有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的遗嘱时,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这一规定的含义是:有多种形式的遗嘱同时存在,且这些遗嘱都为有效遗嘱时,与其他形式的遗嘱相比较而言,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而并不是公证遗嘱一律有效,任何形式的遗嘱当然包括公证遗嘱都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设立,内容违法的公证遗嘱当然无效,一份无效的公证遗嘱也谈不上效力的高低。

本案中,李氏的遗嘱虽然是公证遗嘱,但因其内容违法即单独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而无效,因此该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涉诉房屋应当依 法定继承 办理。

三、关于李氏的生活来源及被告张**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出资购买了涉诉房屋。

由于李氏的丈夫张**去世后,其遗产没有继承,一直在李氏的掌握之下,同时李氏的子女按月支付给李氏生活费,这两部分构成了李氏的生活来源,李氏购买涉诉房屋系使用了其丈夫的遗产及女子支付的生活费。

从被告张**提供的购房款收据可以证实,出资购房者为李氏,即使该笔出资确为张**所出,也应当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与本案及涉诉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无关。

综上所述,李氏的遗嘱无效,本案涉诉房屋应当依法定继承进行分配。

代理律师:杨*

三、购房者怎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购房者自己办理过户手续,流程如下:

(一)调查房屋产权。审定房屋产权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要注意产权证上的业主姓名与售房者是否相符,有无抵押或共有人等。

(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三)找评估公司评估。

(四)房子需办理相关按揭业务。如果是公积金和商业组合的,则要向公积金中心和银行同时申请。

(五)办理完按揭手续,注销该物业的他项权证。

(六)将合同交给房管部门产权交易中心,拿受理单。

(七)凭受理单到农税中心缴纳相关税费,拿契税完税证。

(八)凭完税契证到土管部门办理国土证。

(九)凭完税契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证。

如果是全额支付房款,则可以省略第三和第四步手续。走完这些步骤,房产三证算是办齐了。整个过程大概需要一个半月到两个月的时间。

法律客观:

《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