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遇到跳单怎么处理_二手房跳单被中介起诉会怎么样
1.什么是“跳单”?买房“跳单”违法吗?
2.什么是跳单?是否违法?
住房问题历来是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二手房交易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中空前活跃,但由于法律不健全、市场不规范、人们的不知情及法律意识淡薄,二手房交易法律纠纷不断,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二手房交易纠纷主要集中在购买资格、税费、中介费等几大方面。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注意交易安全,减少不必要的交易风险。今天小编就跟大家分享两个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例。
1、与通过中介公司获取的房源私下交易要担责
张某通过某中介公司的介绍,看中某一房产,并于同日签订《房屋买卖确认书》,约定“若张某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该中介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本物业买卖交易的,应向该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
而后,买卖双方发现彼此为中学同学。为逃避支付中介服务费张某遂与业主私下成交。事后,该中介公司发现要求支付违约金,张某拒绝。之后,该中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最终判定张某向该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2.5万元。
在通过中介公司购房时,应事先对需签字的文件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及了解,并且在获悉相关房源信息后,不应为逃避中介服务费而“跳单”。若认为中介公司收取的中介服务费过高,可与中介公司或经纪人进行协商。
2、 因对自身购房资格不清楚造成交易失败需赔付
异地户籍杨某,离开已任职5年的公司,对于当时该公司出资为杨某购买的A物业,杨某与该公司领导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杨某办理委托公证手续,全权委托该公司以100万元出售A物业,售得房款双方平分。”后杨某收到该公司通知表示A物业已出售并收到转账的50万元。
然后杨某购买新房产交易过户时,房地产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杨某名下已有一套物业,不能再次购房。经调查得知,原任职的公司未能成功出售A物业,就将其作为公司宿舍。最终,由于杨某不具备购房资格,导致交易不成,业主李某没收定金5万元。
在购买物业前,应注意核实自身的购房资格。同时,也可事先与业主在合同中约定若由于购房资格导致交易不能履行的处理方式,从而减少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1-12,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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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跳单”?买房“跳单”违法吗?
跳单,实际上就是中介行业自己认为他们带你看了某套房、你最终却没有在他那儿成交这套房的行为。即使别的中介是后来介入的,他们也可以用自己的说辞告诉你这是跳单。
人力成本,也就是带你看房的劳务费。按该中介在服务时间内的基本工资计算。发生跳单纠纷后,如果中介公司将你告上法庭,法院会根据《合同法》中关于居间合同的条文作出明确判决。从以往案件来看,尤其是几年前最高法颁布指导性案例以来,只要房子不是该中介的独家房源、交易过程中介未参与其中,中介若要追讨中介费,肯定都只能败诉。至于条文中提及的劳务费,法院通常认为极少,也没有人会专门为了人力成本打官司的。
既然法律上不支持,因跳单所引发的索赔行为在法理上也就是不正当的了。因此有许多中介会用人身威胁的方式来威胁买房者,如果未发生人身伤害,公安部门也会以经济纠纷不介入为由默许,或者建议走民事调解(通常这样就会被中介要求付中介费)。因此跳单对于买方来讲,要有颗大心脏、有较大的勇气面对将来漫长的中介纠缠。有人可能会问,既然法律不支持中介,那中介的权利该如何保护?实际上这个问题是伪命题。这种现象也是中介行业的痼疾。中介公司首先用了一种不合法的规则来培训从业的人员,支持他们对跳单行为追讨,而自己在幕后坐享其成、在所有交易中给员工较低的提成。他们会告诉员工中介是卖信息的(事实是在社会上寻求中介服务的人往往是需要中介做交易中介、行政审批中介,信息一旦公开,便是廉价的。这才是买方在乎中介费的原因)、给员工洗脑,而不是想着如何提高服务的专业性,使行业的权利合法化、正当化,能真正纳入法律框架中。
希望能帮到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什么是跳单?是否违法?
在很多 二手房 交易中,中介通常都扮演者很重要的角色,他的存在为买卖双方搭起了一个信息的桥梁,也为交易过程提供了一定的监督和保障。但是选择中介服务就绕不开“中介费”,有些人因为想要节省中介费,便想到到了在交易中途选择“跳单”。都知道跳单行为可耻,那到底什么是跳单?买房跳单到底违法吗?下面我就来跟大家展开说一下。
什么是“跳单”?
“跳单”行为亦称为“跳中介”,是指买受人或出卖人已经与中介(公司)签署了预售确认书、委托求购协议或出卖协议,中介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独家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买卖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或减少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费的义务,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跳单”行为的发生通常跟交易方认为中介费过高或交易双方认为中介服务不到位有关。
买房“跳单”违法吗?
中介起诉委托人“跳单”承担违约责任,是常见的居间合同纠纷类型。法院审理此类型案件,认定是否构成”跳单”违约,主要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一、中介是否积极履行居间服务。
中介作为居间人主要义务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故中介能否主张“跳单”违约的前提,要看是否已签订居间合同,中介是否提供房源信息、实地查看房屋等媒介服务,是否积极履行居间义务。
二、委托人是否利用了该中介提供的居间服务成交。
这是衡量委托人是否“跳单”的关键,重点看中介的委托权限是独家代理还是非独家代理;若是非独家代理,即卖方同时在多家中介“放盘”场合,则需考量多家中介提供订约机会的先后顺序、履行居间服务的程度,以及委托人实际利用了哪家中介公司的媒介服务成交等因素。
三、委托人是否存在逃避支付中介费的故意。
是否为交易付出了合理的对价是认定构成“跳单”违约与否的重要依据,当委托人利用了中介提供的信息、机会后,为了不付中介费私下成交,又或者为少付中介费恶意到另一家中介成交,则很有可能构成“跳单”违约。
综上,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交易双方选择跳单是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跳单行为本身是可耻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大家想节省开支可以从其它方面入手,比如跟中介谈判降低中介费或想办法谈低房屋价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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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8日,网传谢娜夫妇购房跳单登上热搜,关于“跳单”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今天我们就来重点探讨一下相关法律问题。
就跳单行为本身来说,在二手房买卖中非常常见,相关的司法争议也从未停止过,在一些中介眼中,只要房屋买卖双方接受了包括带看、价格磋商等任一服务,最后却未通过自家中介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都被他们认定为「跳单」。但实际上《民法典》关于「跳单」的规定要比这严格许多,认定「跳单」不是那么容易。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私下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果中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司法实践中又是如何认定呢?首先,既然是跳单,那么就必须有单的存在,也就是必须有客观的中介合同存在。在一般认定中,若买方仅接受了中介提供的看房服务,而未与中介签订中介合同,即使其后买方绕开这家中介与卖方签订合同,买方无论如何也不构成「跳单」。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相关指导案例所确认,对于房屋卖方而言,只要其未与谋中介签订独家代理合同,而是同时委托了多家中介出售房屋,那么卖方也不构成跳单,也无需向提供服务的某家中介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房屋买方而言,因为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发布,只要买方是通过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也不属于「跳单」违约。
之所以这么做相信大家也能理解,不然卖家为了扩大交易几率,与十家中介签订代理协议,那其中一家成交后岂不是就要向剩下的九家中介都支付费用,这样能够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买卖双方此时均无需向中介承担「跳单」的违约责任,但需要支付中介付出的必要费用。这在《民法典》中关于中介人必要费用请求权的相关规定中也有明确的条文解释。
不过如果说中介带着买方看房并确实在价格协商方面提供了帮助,之后买方却联合卖方私自签订合同跳开中介的行为,则就是实打实的跳单,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种情况下,卖方就必须提供自己达成交易并非利用了中介提供的信息,还有其他因素,但也避免不了上述的中介人必要费用!这点需要大家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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