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家违约案例_二手房买卖违约案例
1.深圳二手房惊现730万元天价违约金 刷新历史纪录
2.二手房遭遇违约 “一房二卖”困局如何防?
3.二手房买卖八大毁约现象
4.二手房买卖中的违约金调整
5.二手房交易宝典:卖房人隐瞒房屋实情要承担何种责任
6.二手房交易遭遇业主违约怎么办 四大案例告诉购房者维权方法
你的问题其实就是买方是否违约和卖方是否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
第一:很明确按照合同规定,买方确实违约了,买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和卖方办理资金监管和办理买卖二手房过户。那么卖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时间要求买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和滞纳金。
第二:判断合卖方是否可以单方面解除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这个判断必须有个明确的条件,那就是买方没有按时履行合同,况且在卖方和中介方联系通知买方履行合同,买方以各种借口拒绝,这个时候卖方和中介方要求买方解除合同,要求买方赔付相应的违约金。如果买方不同意赔付或者不愿意按照合同约定赔付卖方再通过相应的持续获取自己相应的权益。
第三:该案例,买方确实是违约了,但是买方在中介费和卖方的要求下还是配合办理相关的手续,过户人多或者预约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是不可控的。判断买方不做资金监管是否违约主要看买方不做资金监管的情况下买卖双方是否可以继续办理下一步买卖过户相应的手续。如果不能不做资金监管不能继续履行 合同,也可视为买方违约。
关键是:买卖合同是买卖三方和中介方三方签订的,如果要解除合同必须三方一起解除,合同不能单方面解除。望纳!
深圳二手房惊现730万元天价违约金 刷新历史纪录
一手房市场火了,连带二手房市场也跟着“蹿红”。眼见不少购房者涌入二手房市场,推高了房价,不少签了合同的卖房者为了卖出更好的价钱,不惜选择毁约,因此而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激增。
五花八门的“毁约”
同期房屋买卖纠纷翻番长
魏某和顾某是亲戚,两家人原本相处融洽,却因一套房屋过户问题对簿公堂。
事情还要从两年前说起,当时顾某要出售名下一套面积约128平方米的房屋,魏某得知后很中意这套房子,便以每平方米6300元的价格买了下来。
2014年5月25日,两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到房产期满五年符合免交营业税条件后,顾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出于对双方的信任,合同内容没有明确约定付款时间及方式。
2015年1月9日,在双方亲友的见证下,顾某向魏某出具收条一份,确认收到房屋全款45万元。但到了房产符合过户条件的时候,合肥房价已经涨了起来且呈现继续增长趋势,尽管魏某多次催促,顾某就是拒不配合魏某偿还银行及履行过户手续。
无奈之下,同年12月24日,魏某以顾某未能履行协议约定义务为由诉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顾某继续履行合同。
考虑到双方是亲戚关系,法院对两人进行了调解。魏某表示经过双方沟通,愿意在已经约定的房屋价款45万元的基础上,再分期支付对方33万元的经
济补助费用,顾某则需继续履行合同,协助魏某办理清偿手续、房屋抵押权登记注销及房屋产权登记过户手续。对这一方案,顾某表示同意。
虽然魏某多付了近一半的钱,但好在房屋拿到了手,也顾及到了亲戚感情,相比现行房价来说也算“划算”。
合肥的王女士也遇上了房屋提价的糟心事,还差点房钱两空。
去年4月,王女士与张先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张先生将名下一套房屋卖与王女士,并对房屋出售价格,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均作了明确约定。
令王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合同签了,定金付了,税款交了,张先生却反悔了。因为他觉得房价涨幅明显,要提价。
就在王女士犹豫时,张先生私下将房屋过户给出价更高的买房人了。于是,王女士要求张先生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赔偿经济损失,但对方不予理睬。
“他这种‘一房二卖’的违约行为,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其行为已然构成根本违约,完全无顾法律威严和诚信原则。”王女士气不过,将对方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与张先生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真实、有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应负担的义务。张先生
以签订合同时不知晓国家政策所以约定的房屋价款过低,在知道国家政策后想适当提高价款或解除合同的抗辩不能成为其不依约履行合同的理由。
由于目前涉案房屋已被卖给案外人,王女士与张先生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已经失去履行可能,合同目的也无法实现。法院支持王女士诉请解除合同,判决张先生返还原告王女士定金,协助其办理契税的退税手续。
针对合肥房价涨幅较大的区域,记者访了所属辖区法院,了解这类案件增长情况。据不完全统计,合肥市包河区法院今年1月至3月共有房屋买卖合同
纠纷276件,是去年同期案件数量的3倍左右。合肥市蜀山区法院今年1月至3月与去年同期相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收案量也翻了一番。近四个月来,合肥庐阳
区法院仅民一庭就收案18件,较去年同期上涨260%。其中14件是因为近期合肥房价呈井喷式上涨致卖方毁约。
诚实信用是原则
法律未赋予恶意违约解除权
楼市“火热”,导致开发商不惜捂盘惜售或是捆绑车位、装修,变相抬高房价销售。于是,很多购房者涌入二手房市场,加剧了供需关系的紧张以及中介之间的竞争,甚至出现“一天一价”的现象。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振认为,在现有房价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出卖方会意识到其违约成本远低于违约后的既得利益,甚至错误地以为只要
支付双倍定金,或者违约金,就能解除合同,然后就该房产另行出售,以获得高房价、高收入。正是出卖方出于这种趋利避害的考虑,才导致目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的频发。但这种故意违约的行为,是完全背离我国合同法第六条所规定的“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准则的。
“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被誉为民商事领域的‘帝王条款’。它的基本要求就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
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郭振说,因此对于出卖方故意违约,并要求
解除合同的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合同法也未赋予这种恶意违约方享有解除权。
中国法学会会员、安徽省委党校省情研究中心法学博士方堃也同样指出,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将诚实信用规定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二手房的交易由于买卖
双方信息不对称、过户时间长、手续琐碎等本身就存在一定风险,对卖家而言,其表现为买方迟延付款、不能付款等;而买方的风险则更大:卖方未按约交房、不协
助过户登记、一房二卖、不迁户口等都是常见的风险,而这些风险往往存在于肆意违约的不诚信行为之中。
专家支招防纠纷
合同条款明确赔偿计算方式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近期多发的二手房交易违约行为既是当前房市剧烈波动的直接反映,也直接关系着二手房交易的法律与制度的完善性。
庐阳区法院民一庭法官孔静告诉记者,在处理二手房买卖纠纷案存在诸多难点,如若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在买方仅支付部分房款的情况下如何操
作,特别是卖方如果还有银行按揭尚未清偿完毕的情况下,如何继续履行合同;若买方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那么损失如何确定,特别是最近房价上涨如此
迅猛,在买方仅支付少量定金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房价差价损失?对于这些问题,孔静建议,买卖双方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违约
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增加违约成本,促进诚信交易。
“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首先要注意房屋手续是否齐全,房屋产权是否明晰,避免因售房者无权或擅自处分房屋所带来的风险;其次要注意交易房屋是否
在租,因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先成立的租赁合同;最后要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对合同主
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一些细节问题全面考虑并约定清楚。”结合审判实践,蜀山区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李立定给购
房者支招。
他还提醒,购房者在通过中介公司购房时,应事先对需签字的文件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及了解,并且在获悉相关房源信息后,不应为逃避中介服务费而“跳
单”。若认为中介公司收取的中介服务费过高,可与中介公司或经纪人进行协商,切勿“私下成交”,否则将承担支付违约金的法律后果。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4-26,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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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遭遇违约 “一房二卖”困局如何防?
730万元能做什么?一辆兰博基尼小牛,一线城市较好地段一套面积不小的房子,或在二三线城市的核心地段置业。而在深圳(楼盘),这只是一笔二手房的违约金。
“这笔违约金,刷新了深圳二手房违约金纪录。”中原地产华南区总裁李耀智表示,他告诉《每日经济新闻(博客,微博)》记者,印象中深圳历史上价格最高一笔二手房交易是2017年南山华侨城的一套别墅,成交金额在3亿元左右,而此前深圳二手房违约金最高也就五六十万元。
5A景区内的别墅群
据了解,涉事物业所在楼盘为观澜湖高尔夫大宅,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观澜镇,建筑年代2005年。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实地走访发现,该别墅位于国家5A级旅游景点观澜湖内,深圳与东莞(楼盘)交界处。园区内,多处别墅外墙已被围挡起来,业主还在装修中。但同时也有不少别墅仍是毛坯状态,无人居住,杂草丛生,看起来已闲置多年。
据中介介绍,目前该片区有观澜湖翡翠湾、观澜湖高尔夫大宅、黄金岭等独栋别墅在售,毛坯、精装修均有,成交均价为7万~11万元/平方米左右,总价从千万级别到上亿元级别不等。
“私家泳池,花园可停飞机,世界豪宅典范,家在半山腰可看山看湖……”中介滔滔不绝,“目前别墅入住率还可以,大概有50%左右,业主多是企业家或公司高管。也有业主买来投资的,目前有套毛坯别墅在售,是客户10年前4000万元左右买的,如今挂牌价7000万元。”
“现在这一区域别墅挂牌量不少,其中面积相对较小、总价较低的独栋项目挂牌量超过200套。”对于成交量,中介笑称,“肯定不如普通住宅,太高端的项目交易更像是在等待有缘人出现。有诚意的客户看一眼就能成交。今年行情并不好,前几天才成交一套上亿元的别墅。可可全款,如果一次性付款一套大概可以优惠三四百万元,分期的话优惠就少些。”
一审判决:买方违约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走访发现,涉事物业在区域内就价格和品相而言,并非顶尖水平,然而为何会诞生天价违约金?据记者了解,2018年1月,对于这套别墅,甲方(卖方)乙方(买房)约定一次性付款,转让成交价7300万元。
而近日,审理这起案件的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涉案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原告(买方)为违约方,被告(卖方)为守约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方反诉要求原告方支付赔偿金有合同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也就是说,最后被告反而告赢了原告。
记者辗转访到了本案的被告方代理方信荣(沈阳)房地产律师团队首席律师宋晓锋,其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2018年1月15日,原告方(买方)、被告方(卖方)签订居间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起3日内交付定金365万元,2018年2月13日之前交付3435万元。随后,买方于2018年2月13日支付了200万元,次日支付了1400万元,累计支付1965万元,之后再也没给过。后来,卖方用包括发函、微信等形式向乙方几次督促付款,均未收到。
2018年3月,卖方通知买方解除合同。随后,卖方在解除合同后将房屋出售给了第三方。
2018年4月27日,买方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1460万元(交易款项的20%),随后买方又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退房款1965万元,支付违约金1460万元,居间费32万元。买方的起诉理由是甲方构成了一房二卖,并购成了违约。
宋晓锋告诉记者,在接到诉状后,卖方就提起了反诉,要求买方向卖方支付违约金1460万元,理由是乙方构成了根本违约,未按照合同在约定日期内支付购房款项。
负责此次案件的另一名卖方代理律师张茂荣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买卖双方在第三方代收问题上产生了分歧,随后,乙方以第三方代收不安全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宋晓锋告诉记者,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接收款项是由第三方代收,买方也通过第三方向指定第三方付款。在支付购房款的过程中,乙方要求变更收款方式,甲方不同意,但在实际付款过程中,乙方强行要求变更,与合同约定不符,这也最终导致了甲乙双方协商不一致。
张茂荣向记者表示,约定第三方代收款是符合双方约定的,找人委托代收款,这个是不违法的。
而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表示,原告拒付购房款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纳。
卖方律师:买方可能上诉
知情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对于二手房买卖交易违约,深圳法院普遍判10%的违约金。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
根据合同,由于原告应于2018年2月13日支付第一期购房款3435万元至被告指定账户,但截至当年2月14日,原告仅支付了定金265万元及第一期部分购房款1600万元,构成违约,被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向原告寄送解除合同的函件符合合同约定,涉案合同函件妥投时已经解除,被告向第三方出售房产未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关于一房二卖的答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预案不予纳。
对于案件后续,张茂荣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目前案件的判决尚未生效,如果对方不服判决,可以有15天时间向上一级法院上诉,目前上诉期还没有过。
张茂荣表示,对方可能会提出上诉,也可能庭外和解,但其认为法院维持原判的可能性较大。
随后,记者拨通了原告方(买方)代理律师的电话,对方明确表示不接受访,记者问及是否会上诉,该律师表示要看委托人的意思。
张茂荣告诉记者,目前尚未收到对方上诉的消息。
后续,《每日经济新闻》将持续关注该的最终审判结果。
二手房买卖八大毁约现象
当前,在房价快速上涨的形势下,房产交易呈现故意违约或恶意违约多发现象,由于二手房交易机动性大,制约力度不足,更是房产交易违约的“高发地”。哪些原因造成二手房交易违约?普通购房者又该如何应对呢?
造成违约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部分卖房人唯利是图、丧失诚信,契约精神缺失。这部分卖房人认为违约金数额可控,最多就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二是部分卖房人法律意识淡薄,或者对法律知识缺乏。他们认为房子是我的,我想卖就卖,不想卖可以不用给出理由;
三是司法实践中对恶意违约行为处罚较轻,让个别卖房人看到了实施恶意违约、进而实现不法利益的可能;
四是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信用体系,恶意违约者的违约成本太低;
五是部分房屋中介公司在提供居间服务中存在违法、违规和失职行为,提供的居间服务不够规范。预防二手房买卖纠纷的出现,须从选择规范专业的中介公司开始。
面对恶意违约者,很多守约者往往面临三个选择。有的购房者法律知识欠缺,维权意识不强,一旦遇到卖房人毁约,则自认倒霉,默不作声;有的购房者担心诉讼周期长、成本高、风险大,选择接受卖房人的部分赔偿;对于大部分购房者来说,一旦卖房人毁约,则自己就错过了最佳购房机会,房价飞涨,同样的钱却买不到同样的房,所以更多的购房者会果断拿起法律武器,选择维权到底。
面对恶意违约,如何保住房子呢?
对于广大购房者来说,当遇到卖房人恶意违约时,是选择要房子还是要赔偿,取决于房屋交易处在哪个阶段以及卖房人和购房人的行动快慢。违约发生时常见两种情况,一是房屋已经办理网签,但尚未实际交付;二是既没有办理网签也没有实际交付。如果是前者,则房屋相对安全;如果是后者,就会给“一房二卖”带来便利。
曾经有过这样的恶意违约者,为了卖一个更高的价格,用尽一切办法在3天内完成“一房二卖”,并且办理网签、售房及过户。根据相关司法实践,购房人在所购买房屋被“一房二卖”成为既定事实的情况下,想要到房产几无可能,这种情况下只能按房屋溢价款索赔。
所以说,如果房屋未网签就发生了纠纷,建议购房人第一时间到法院进行诉前财产保全,这样争取到房子的概率会大大增加,失去房子的风险将极大降低。
保全房子只是诉讼这一万里长征的第一步,之后还要立案,还要进行通常不止一次的开庭。甚至还有二审、执行程序。但无论如何,对于守约的购房者来说,想要打赢房产保卫战,应当将涉案房产保全起来,避免“一房二卖”、恶意抵押等不可逆的风险出现。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无论如何,诚实守信比金钱更重要。一般意义上,恶意违约者会输掉一场官司,还会输掉诚信。对于一起起卖房人恶意违约案例,我们期望违约方无法利用违约行为获利,而守约方的合法利益因此不受损害。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5-3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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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的违约金调整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哪些问题需要注意和预防呢?本文列出了二手房买卖中的八大毁约现象,值得买卖双方同时留意。
现象一、上家后悔不卖房
房市一路飙升,房价上涨,卖方违约情况由此增多。尽管房屋出卖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支付,但是,仍然有很多卖家不惜承担违约金赔偿作为代价,赚取差价。
点评:受市场利益驱动,取违约方式,获得涨价带来的收益,此现象属于典型的恶意毁约。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合同法中,就是合同信守原则,均要求当事人双方遵守合同约定,合法正确地行使双方的义务。同时,合同法中约定了违约责任,购房者可以要求卖房人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合同已不能实际履行,购房人还可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现象二、卖房家庭意见不一
买卖双方签订的预约合同(包括定金、居间合同等),出卖方往往只有部分产权人出面签约,事后,其他共有人以未征得同意为由提出诉讼,要求确认预约合同无效。
点评:此类现象往往比较复杂,需要具体分析。按照民法规定,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如果其他共有人不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没有取得完全权利,此行为即属于无效。
但现实生活中,往往一些当事人利用该条款,明明签约出售了房屋,却以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一旦发生这类情况,必须首先基于事实判断。通过各种事实和证据查明,如果其他共有人明明知道,但不表示反对或者应当知道该买卖行为,那么在法律上也可以推定已经征得了其他共有人默认或者追认,构成民法上的表见代理,视为合同有效。
现象三、“包购纠纷”不是违约
下家认为既然与中介签订合同,约定具体的买卖条件,且付了一定数额的意向金或预付了部分房款,最后未能买到房子,即是中介违约了。
点评:判断是否违约得看合同如何约定。法律没有规定中介公司有义务必须买到房,但是一旦中介公司作出承诺或者保证买到房屋,如果仍没有买到,应当视为违约。
现象四、房子“不吉利”要退房
买卖双方交易后,下家得知房屋中有人死亡或者门牌号中有“4”,以“不吉利”为由提出退房。
点评:这往往涉及到法律和风俗的关系。一般来说,法律不会考虑迷信因素。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对购房者的心理影响特别大,法官也会参酌这些因素,进行利益考量。
现象五、“跳单交易”买卖方违约
为了省下中介费,在中介介绍买卖双方见面后,买卖双方跳过中介私下交易,也属于违约。
点评:中介公司的劳动同样受到尊重,中介公司为买卖双方提供信息,起到了桥梁作用。在中介公司诚实履行了中介义务后,如果买卖双方违反合同约定,直接进行交易,对中介公司也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现象六、买受人拒付居间费
买受人以中介公司提供虚信息、隐瞒重要信息等原因,拒付居间费。
点评:中介公司有如实向客户提供房屋真实情况的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客户损失和中介公司的行为是否相当,是否能够构成拒付理由。一旦因为中介公司的隐瞒行为或者虚信息,造成了客户重大损失,例如中介公司未将房屋上设定抵押的情况告知客户,给客户造成了重大影响,那么中介公司要承担相应责任。
现象七、弥补房屋涨幅差价
房价不断上涨,在双倍返还定金不足以弥补房屋涨幅的情况下,起诉主张房屋涨价的差价损失。
点评: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定金条款,收取定金一方如果违约,除了承担双倍返还定金外,如果不能弥补实际损失,还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上的损失除了实际的财产减少损失,还应当包括市场涨价等因素带来的本应获得而不能获得的间接损失。
现象八、下家反悔不买房
下家在双方签订协议后,又以种种理由不购房,要求中介公司退还意向金。
点评:意向金不是法律概念。首先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具体的约定,判断意向金是不是可以退。如果意向金具有定金或者预付款性质,那么理应不能退还。但是,如果双方约定了退还意向金的条件,一旦对方行为不符合条件规定,那么应当退还这笔费用。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8-14,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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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宝典:卖房人隐瞒房屋实情要承担何种责任
二手房买卖中的违约金调整
一、关键词:二手房买卖、违约金、调整、填平原则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经常就某些特别关心的事项约定违约金条款。就笔者所见几大中介提供的格式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往往较高,甚至部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达到了总房价款的 20%。司法实践中,一旦合同当事人违约,约定多少违约金法院就会判决多少吗?
二、懂法重点:
第一,什么是违约金?《民法典》第58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此,违约金,是指合司双方对合同履行中出现违约情形时预先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约定违约金的优点在于守约方无需举证证明损失数额,即可通过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
第二,生效判决如何看待违约金的性质?理论上,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违约责任领域一般适用填平原则,即守约方应获违约赔偿填平其因违约产生的损失即可。因此,《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正因为法律明确规定违约金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生效判决对违约金的功能还作出如下认定:违约金条款在功能上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通俗来说,无论违约金如何约定,在当事人对违约金的数额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需要审查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确保违约金能够充分补偿守约方实际损失并适度惩罚违约方。
第三,对方违约时应该如何主张违约金?
实践中,对违约金条款的适用,有生效判决指出:在违约责任的证明责任的分配上,违约方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酌减的,应首先由违约方承担违约金约定明显过高的初步证明责任,之后证明责任转移至买受人,由其证明具体损失。调整违约金,应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综合考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过错程度、履行利益损失、是否存在过错相抵、损益相抵、履行减损义务情形等因素。因此,在二手房买卖合同关系中,如果对方违约,作为守约方,我们必须尽可能收集足以自己实际损失的证据,在违约金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向法院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可以避免法院调整违约金;在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通过证明实际损失情况申请法院调高违约金。
第四,我方违约时如何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责任?如前所述,《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的违约金调整规则存在前提条件,即无论是调高还是调低违约金,均需以一方当事人申请为前置条件。在二手房买卖含同中,如因故已出现违约,诉讼中又认为对方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则必须向法院来申请调整违约金除此以外,还应该尽可能收集证据证明对方的实际损失情况,并以此为根据申请法院尽可能降低违约金数额,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责任。
三、1.典型案例:
严某与张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严某以700余万的价格从张某处购买二手房一套。同时合同约定,张某在办理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后3日内将房屋内户口迁出,否则按总房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但在房屋办理完过户手续近一年后,严某发现其所购房屋内还存有其他人的户口。因此,严某向法院诉请张某赔偿违约金35万余元。
2.? 法院判决: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张某负有迁出户口的义务而未履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张某的违约行为并未给严某造成实际损失亦未对严某的户口迁入造成影响,结合张某过错程度、购房款数额、严某未提供证据以证明其损失等因素,最终认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较高,对张某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酌情下调至5万元。
二手房交易遭遇业主违约怎么办 四大案例告诉购房者维权方法
卖房人隐瞒房屋实情要承担法律上的合同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
(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2)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
(3)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
(4)其他补救措施。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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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遭遇业主毁约 应该怎样应对?
深圳新闻网 2015-06-12 07:51
[摘要] 张茂荣告诉记者,在这种因业主毁约的二手房纠纷案件中,买方可以起诉业主并强制过户。张茂荣代理的案件中早已有成功案例。在其中一案例中,买方仅支付定金2万元,但业主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肯过户,买房即使索赔也无法弥补损失。
在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内,张茂荣律师刚结束欲违约反价的业主咨询,一位被业主违约买不成房子的买家又走进办公室,求张茂荣支招。律所的大厅,还有20多人正在等候,这些客人都是因二手房纠纷而来。
昨日,深圳市律师协会邀请深圳市多位代表律师召开圆桌会议,就二手房纠纷法律问题和现象进行探讨。有法律界人士说,在房价大幅度攀升中,面临考验的不仅是购房者的口袋,还有业主与买家的诚信。
二手房纠纷官司执行难
张茂荣告诉记者,在这种因业主毁约的二手房纠纷案件中,买方可以起诉业主并强制过户。张茂荣代理的案件中早已有成功案例。在其中一案例中,买方仅支付定金2万元,但业主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肯过户,买房即使索赔也无法弥补损失,此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均判决业主行为构成违约,强制将涉案房产过户至买家名下并执行完毕。
在近日的二手房毁约纠纷案件中,不少买家都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有的买家甚至提出不惜一切代价只要房子不要赔偿。但并不是所有的律师都赞成“继续履行合同”。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争锋告诉记者,该诉讼请求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风险,“物权大于债权,在深圳,借名登记房产的事例很多,可能买卖双方在打官司过程中,房产的真正所有人突然出现,这种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风险在理论上是无穷大的。”周争锋说,“继续履行合同”还存执行难特点,在他代理的案件中,即使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但业主与其前妻签订离婚协议中约定前妻对房产有“永久居住权”。此外,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颜宇丹说,业主不配合也导致该诉讼请求执行难。
缩短合同履行期限是关键
面对目前的毁约潮,几乎所有的律师都提出,应尽量缩短合同履行期间。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劲松说,在发现业主有违约迹象时,应及时固定“违约证据”。颜宇丹提醒,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写上履行合同的时间细则,买方一定要按合同履行支付首款、申请银行等程序,否则将会为业主提供毁约又无需赔偿的借口。张茂荣支招,应增加定金数额,提高违约成本。周争锋说,买家在签订合同后可以到国土规划部门进行预告登记,即向所有人发出告知:“我已经购买了这个房子。”
律师们表示,法院应该对目前的毁约潮有预判,并及时推出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并支持提高违约金。
昨日,记者了解到,现在有中介公司为防止业主违约,提前和业主签订了反价合同,防范毁约反价现象发生。“提前和业主签了合同,业主反不了价,而且房子只能给我们卖。客户看中了房子,直接能签合同。”中原地产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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