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三方协议有法律效力吗_二手房三方协议模板
1.签订二手房屋买卖三方协议需要注意什么
2.买二手房,三方协议的问题。
上周花了几天时间陪同事小飞买一套二手房,大家快速恶补了二手房交易的知识就开始披挂上阵和中介机构下场叫板过招了。
目前在二手房买卖中买卖双方要签订的主要合同有两个,即买卖双方的房产交易合同以及买卖双方、中介三方一起签署的三方居间合同,这两个合同一般都会由中介机构提供格式合同;其中买卖双方的房产交易合同一般不会出现重大陷阱,因为这是买卖双方的事情,中介提供的格式合同基本会一碗水端平,同时保护买卖双方的利益。后一个买卖双方和中介三方一起签署的居间合同就要格外小心了。可能的情况下一定要再签署一个补充合同来规避居间合同及买卖合同中的一些潜在的陷阱。
一、我们这么大,有几百家门店,每天都收几百万现金定金,不会骗你的;
二、我们首先要互相信任,不信任这合同就没法签了,不可能签这么细,你说的情况从来都没出现过等等诸如此类。
要记住合同本来就是防小人不防君子的,不是因为信任而签合同,而是因为不信任才签合同,否则就闭眼睛交钱了事了。所以合同的要点就是把各种常人不可能想象的小人行径提前定义出来并规避化解掉。以便日后一旦有人违约可以有依法起诉的凭证,不至于陷入多方扯皮,踢皮球的郁闷境地。至于对方是否会悍然违约,起诉后能不能执行得到赔偿那是另外一个事情。 下面举一些我们在这次买卖中取的一些对策:用软件流程的眼光看,从交定金开始,到房产转移到买家手上就应该是一个严格的闭环。流程中的节点就是一个个工作里程碑,要定义出什么条件下可以进入这个节点,进入节点的标志是什么?这个节点上应该交给参与各方什么文档,何时进入下一个节点。这么一量化,整个流程的花费时间及结果就可以预期了。 举例来说,进入交定金这个节点或环节,需要补充的合同条款就是,首先的条件是居间方要担保卖方的真实合法性,如果一旦卖方是的,买方应该要求居间方先行赔付,如果居间方不承诺或只是口头承诺,就需要考虑是否由买方自己花时间去核实还是根据现场的情况实时评估卖家的真伪,冒险一搏。
再比如付首付款节点,进入这个节点的条件是一定要拿到银行的批贷书,才能付首付,很多中介的格式合同是拿到评估书后就要求付首付,这就存在一旦批不下来或者批到的小于买方的预期,而导致买方后续无力支付造成事实违约,被居间方轻易扣掉费用的局面。
每个节点都存在不止一个走向,不能只的说法,比如不是因为买方个人的原因造成贷不到钱则不扣钱。这时就要不怕麻烦明确用穷举法定义什么是买方个人的原因,比如买方有不良记录、在其他银行有等。在三方协议中可以约定:"在买方提交完备资料(包括月收入为×元的收入证明)的前提下,如果×银行不同意买方的申请,则本协议终止,三方互不负违约责任,卖方退还全部/一半定金给买方,中介费退还全部中介费给买卖各方。自买卖双方向上述银行办理手续之日起超过5个月,该银行仍然没有出具同贷通知书的,视为不同意,亦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第三是控制节点间的时间。居间方往往会说我们无法保证时间,因为是银行的或房产机关的业务,这时就要居间方明确给出进入诸如银行流程的标志文档,如受理通知书等,这样买卖双方能知道是不是真的进入了外部节点,防止居间方过长时间地占用或挪用资金。
另外目前政策变化无常,要有类似"如果国家政策变化,买卖双方同意按照国家新的规定各负各税,不得因此要求终止合同。"的条款来预防。 这次买二手房发现了一个问题,就是中介提供的合同首先是确保自己万无一失,快速居间费用而设计的。他们会有意无意地忽略买卖双方的利益和自己的义务责任,只强调买卖双方的义务责任和如何赔偿。我们最后提出的补充合同条款在对方的门店、中心店都不敢签,最后是到总部经过他们的律师审核后才签的。
反思起来因为我们买方是着急买房结婚,最终的结果是房价和中介费用没有砍下来。过程虽然完美但结果却不尽如人意。
签订二手房屋买卖三方协议需要注意什么
法律分析:签订协议的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协议书是三方自愿签订,并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买二手房,三方协议的问题。
一、协议的有效性
现实中,房产交易经常出现夫妻单方处分房产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案例,故买方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弄清以下几个问题:卖方是否结婚?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共有,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在签订三方协议时,卖方是否能出具房产证?卖方是否享有完全产权?因为这些问题关系到卖方是否有权处分该房屋,而这是三方协议是否有效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如卖方无权处分该房产,则该协议效力待定,如房屋权利人拒绝追认,则该协议无效。
二、房屋中介的资质和收费标准
如中介方没有相关资质,则没有权利收取中介服务费。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凡在我省从事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中央、部队和省属驻穗的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向省物价局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至于收费,中介方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国家委员会、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凡中介服务机构资格应经确认而未经确认、自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越权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检查机构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同时还规定了具体标准:“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总额的0.5―2.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成交价格的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报国家计委、建设部备案。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前应当审查中介方的资格及收费是否违法违规。
三、中介方的违约责任
买卖双方在房屋买卖的知识和经验上,都处于弱势,所以,房地产中介市场需要一份保护各方利益的合同。许多三方协议规定了买方、卖方的权利义务,对中介方却没有任何限制。有些合同中,虽然有中介方的“违约责任”,但是仔细看就会发现这些“违约责任”如同虚设。现实中,有些消费者正是通过对中介方责任的界定,才使自己的损失最小化。所以,建议在三方协议上写清中介方的违约责任。
四、居间合同的相关规定懂得利用《合同法》中有关居间合同的规定,将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三方协议中,买方与卖方中的一方(委托人)与房屋中介方(居间人)构成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如房屋中介方故意隐瞒与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可拒绝支付报酬,如遭受损害则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买卖双方签订三方协议,应当保持谨慎,注意以上几个问题,尽量规避合同风险,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正规的二手房中介公司都有经房管局备案后的三方协议,都是格式条款,认真阅读看清约定后,注意以下风险:
1、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所以最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
2、房屋产权是否明晰
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
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因为我国包括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在实际中被很多买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视,也被许多出卖人利用从而引起较多纠纷。
4、土地情况是否清晰
二手房中买受人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虽然不可无偿收回,但每交易一次都需要支付一次土地出让金,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还应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来年,对于买受人来说是否还应该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的价格来衡量时,就有点不划算。
5、市政规划是否影响
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该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面临拆迁,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层住宅,可能影响光、价格等市政规划情况,才急于出售,作为买受人在购买时应全面了解详细情况。
6、房屋是否合法
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本身是一种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转让时有一定限制,而且这些房屋在土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范围上有一定的国家规定,买受人购买时要避免买卖合同与国家法律冲突。
7、单位房屋是否侵权
一般单位的房屋有成本价的职工住房,还有标准价的职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质均为划拨,转让时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再者,对于标准价的住房一般单位享有部分产权,职工在转让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如果没有注意这些可能会和房主一起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8、物管费用是否拖欠
有些房主在转让房屋时,其物业管理费,电费以及三气(天然气、暖气、煤气)费用长期拖欠,且已欠下数目不小的费用,买受人不知情购买了此房屋,所有费用买受人有可能要全部承担。
9、中介公司是否违规
有些中介公司违规提供中介服务,如在二手房时,为买受人提供零首付的服务,即买受人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均可从银行骗贷出来。买受人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岂不知如果被银行发现,所有的责任有可能自己都要承担。
10、合同约定是否明确
二手房的买卖合同虽然不需像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全面,但对于一些细节问题还应约定清楚,如:合同主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等问题均应全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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