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宁房屋契税如何申报缴纳?需提供什么资料?

2.南宁市房产交易流程

南宁市二手房交易税费最新政策_南宁市二手房交易税费

不贵。南宁,简称“邕”,别称绿城、邕城,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地级市、首府,截止至2022年11月23日,南宁市的二手房价格在80万至95万之间,所以75万的二手房是不贵的,南宁下辖7个区、4个县、代管1个县级市,总面积2.21万平方千米。

南宁房屋契税如何申报缴纳?需提供什么资料?

3月29日,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南宁市存量房买卖与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办法》为规范房屋交易市场秩序,加强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保障房屋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内容如下:

南宁市存量房买卖与

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交易市场秩序,加强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保障房屋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区域内进行下列房屋交易行为,实行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一)交易当事人约定选择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的国有土地上存量房买卖行为;

(二)住房租赁企业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从事的住房租赁行为。

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不超过三个月的,租赁当事人可以约定不进行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存量房,是指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交易资金,包括:

(一)存量房买卖交易资金,包括定金、预付款、首付款、购房等各种购房款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佣金,不包括买受人为出卖人偿还所购房屋的资金、办理存量房买卖所涉及的各项税费。在存量房买卖资金监管服务工作试运行阶段,暂不提供资金的监管服务;

(二)住房租赁交易资金,包括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等各种租赁资金。

第五条房屋交易资金监管遵循安全、快捷、便民、无偿的原则。

第六条房屋交易监管资金在监管账户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归属应由交易当事人在监管协议中约定。监管账户不提取现金或转账,不收取手续费。

第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市存量房买卖与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工作,下设的房屋交易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存量房买卖与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的具体监管工作,包括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系统平台(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的使用管理、统计监测、实现部门之间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等。

人民银行、银保监、税务、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按职责做好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相关工作。

第八条开展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应当具备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应当具备相应的网络技术条件,并按照监管系统技术要求建立银行端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系统,与监管系统实现对接,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应当建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制度,与监管机构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工作协议,并接受监管部门及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 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的管理和资金划转流程

第一节 存量房买卖

第九条监管银行应当就存量房买卖交易资金监管与交易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开设监管账户和结算账户,账户人应为交易当事人,账户中的资金属于交易当事人所有。

第十条存量房交易当事人除明确提出放弃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外,应在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中约定监管金额,通过监管系统进行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交易当事人自愿放弃交易资金监管的,应当阅签放弃交易资金监管的风险告知书,并自行承担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资金风险。

第十一条存量房买卖交易资金监管按下列流程办理:

(一)交易当事人登录监管系统填写房屋交易基础信息,选择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服务事项及监管银行;

(二)交易当事人与监管银行签订房屋买卖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开设房屋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和结算账户,监管银行提供相应监管服务;

(三)约定监管的交易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房屋交易资金监管账户;

(四)监管银行收取存入的监管资金时,应当对监管系统传输的房屋交易基础信息进行核对,并将资金监管信息反馈至监管系统;

(五)监管银行根据监管协议约定及监管系统推送的交易完成节点信息,将监管资金及利息划转至结算账户,存量房买卖交易资金监管完成。

第二节 住房租赁

第十二条住房租赁企业应在监管银行开设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账户,与监管银行签订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内容、方式及流程,并通过监管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及报送备案。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或转账,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第十三条新开业的住房租赁企业在推送开业信息时应提交监管账户信息,本通知施行前已开业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在1个月内开设监管账户,将监管账户的信息向监管机构报备,并在监管系统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在发布租赁房源时应当同时发布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账户信息。

第十应纳入监管的资金包括:

(一)支付周期超过三个月的租金及支付周期不超过三个月但交易当事人约定进行监管的租金;

(二)住房租赁企业收取承租人的租金周期长于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周期,其尚未支付给房屋业主的租金;

(三)超过月租金两倍的押金;

(四)承租人申请的“租金贷”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纳入监管的其他资金。

第十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按下列流程办理:

(一)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登录监管系统填写住房租赁基础息,选择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服务事项及监管银行;

(二)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和监管银行签订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并通过监管系统向监管机构报备。监管协议中承租人信息、租赁期限、支付周期、月租金和押金等各项内容应与监管系统网签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保持一致;

(三)当事人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公司等机构按约定将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等存入监管账户。

(四)监管银行收取存入的监管资金时,应当对监管系统传输的承租人信息、租赁期限、支付周期、月租金和押金等住房租赁基础息进行核对,并将资金监管信息反馈至监管系统;

(五)监管银行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将监管资金划转给住房租赁企业。

第三章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的解除

第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银行可解除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并划转监管资金,将结果通过监管系统向监管机构报备:

(一)存量房买卖经协商终止交易,或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由交易当事人共同提出解除申请,监管银行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终止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并划转监管资金。

(二)存量房买卖交易完成,房屋交易资金监管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期满,租赁合同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住房租赁企业未提出异议的,监管银行将押金划转给承租人,房屋交易资金监管解除。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交易终止的,当事人可单方提出解除申请。监管银行依据当事人提交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

(四)其他符合解除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的情形。

第十监管银行应当将解除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的信息反馈至监管系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十九监管机构应当公示监管银行信息,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并当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不定期对监管银行的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房屋交易资金安全。

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须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服务提示,主动引导交易当事人办理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并配合办理相关事项;房屋交易资金须由交易当事人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不得代收代付。

第二十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不得代当事人签署自愿放弃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的声明,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不得额外收取服务费。交易当事人自愿放弃监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引导交易当事人书面签署自愿放弃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的声明,该书面声明纳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住房租赁企业业务档案管理、备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监管银行未按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收存、划转房屋交易资金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约定先行赔付,并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监管机构有权中止或解除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合作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监管机构视情节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曝光、诚信扣分、暂停网签备案资格、依照违法行为分别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房屋交易当事人约定不进行资金监管,或者向监管银行提供虚信息导致房屋交易监管资金损失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风险。

第二十本办法由市住建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武鸣区、东盟经开区及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本办法自2021年 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南宁市房产交易流程

在南宁买了房,还需按规定缴纳房屋契税。那么,房屋契税该如何申报?需要哪些材料?

纳税人领取、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契税纳税申报表》可直接登录南宁市地税局网站(ds.nanning.gov.cn)的表单下载版块下载填写,也可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填写。

契税申报缴纳流程

一、申报

纳税人领取、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

《契税纳税申报表》可直接登录南宁市地税局网站(ds.nanning.gov.cn)的表单下载版块下载填写,也可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填写。

二、初审

受理人员对《契税纳税申报表》和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受理人员应告知纳税人不通过的原因,并指导纳税人重新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或补充需要的相关资料,初审通过的,由受理人员签收《契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

三、缴纳税款

(一)将纳税人申报的房屋、土地的成交价格与评估价格、市场价格进行比对,核定纳税人房屋、土地的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出具审核意见,制作《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

(二)将经审批的《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的计税数据交纳税人进行签章确认。

(三)将盖有地税部门征收章的《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传递给开票人员。

(四)纳税人缴纳税款,领取契税完税凭证。

在此,南宁市地税局提醒纳税人,办税服务厅设置有POS机,请携带以便办理税款的缴纳。

房屋、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所需提供资料

一、商品房(增量房)契税申报缴纳所需资料

以下资料均为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

2.明(个人的,提供居民或房口簿;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明。

4.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准购证。

5.因面积增加补交契税的,须提供购房合同、契税完成税证明、房产局认可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实测结果报告书、明。

二、二手房(存量房)契税申报缴纳所需资料

以下资料均为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房屋买卖合同。

2.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3.明(个人的,提供居民或户口簿;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4.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明。

5.如有上一手交易的,提供现卖方缴纳契税的完税证明。

三、符合家庭唯一生活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以下资料均为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户口本

2.结婚证(已婚需提供)

3. 房产交易部门提供的所有家庭成员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果当地不具备查询条件的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并就此出具书面说明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来源:南宁市地税局)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0-2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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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的过户的流程如下:

1、买卖双方先打印《二手房买卖合同》。一般一式四份。国土局里面一般就有打印合同的点,有的中介公司也提供对外打印合同。打印合同时要提供双方的号码、房产证(合同需要写上详细的物业信息),这里注意,先不要签字。

时间:马上就可以打印好

2、双方一起去房产交易中心,须提供双方原件、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当着工作人员的面签字、按手指模,缴纳交易费(6元/平方米),工作人员在买卖合同上盖章。如果房产是夫妻共有,还需要提供《配偶同意出售证明》。

时间:一小时左右走完流程。

3、双方一起去南宁市国土厅办理过户,须提供双方原件和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买卖合同。工作人员接收资料、开具回执(给买方)。

时间:过户半天就可以搞定。

4、按回执上写明的日期,买方凭回执到国土厅缴纳各种契税,不同的房产、不同的买入年限,就有不同的税收标准,大厅里有详细说明。缴税后拿房产证。 二,二手房的过户的费用: 过户手续费,新房产蒸工本费(少许);到财政局交契税(房价的1.5%),印花税(少许);到国土局(土地局)办土地证(若土地是转让的,只有手续费和工本费少许;若土地是划拨的要交土地出让金,各地按本地规定办)。

时间:需要十五到二十个工作日。

5、网签网签即网上签约,是房地产管理部门强制要求,为杜绝"一房二卖"这样的风险。一旦"网签"成功,同一套房源无法再次生成买卖合同,也就无法再售他人。这就有效杜绝了私下签约一抹黑的乱相,让整个房产交易更透明。一般资质审核和房屋核验通过后当天就可以"打网签",买卖双方可以去房产所在地的"住建委"出合同或者委托当地正规中介公司代为办理。

时间:网签一般三到五个工作日内通过。

扩展资料:

二手房交易风险如何避免:

1、购房人在与二手房房主签订购房合同时,应提前考虑房价上涨等因素可能带来的隐患,约定好违约赔偿责任,并在能够办理过户手续时,尽快办理,避免对方反悔。

2、买房人在买房前要充分了解房屋买卖需要的各种手续,最好选择专业人士提供法律意见,再慎重签订合同。

3、买房人应在签订买房合同时,让对方提供确保有权处分所售房屋的证明或夫妻等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的证明。

4、二手房买卖双方在交易时应当选择正规中介机构,并对双方商定的内容以书面形式约定好。

5、为了了解所购房屋的真实情况,购房者应在购房前向物业、邻居、开发商了解情况,最好到现场看房,并对出现质量问题如何承担责任等内容做出书面约定。

6、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所建房屋不能上市交易,建议城镇居民不要购买这类房屋,此种房屋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二手房交易?百度百科:房产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