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过户手续流程_二手房过户流程注意事项
二手房房屋产权过户流程:
1、登记:买卖双方到中介机构咨询二手房交易的相关政策,分别登记购房、售房信息;
2、调档:卖方拿着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调档手续;
3、验证:中介机构审核卖方及产权证,并留存证件复印件备案;
4、签约;
5、中保;
6、交款;
7、过户:买卖双方交纳相关税费,然后中保方在买卖双方对产房产确认无误后,将房款给付卖方。第一步:买卖前的产权审核
担心买到产权有瑕疵的房子,是买家们不敢进行自主交易的一大原因。但做足前期准备工作,这一问题也将不是问题。
首先,要仔细查看业主的房产证,注意房产证上有几个人的署名。如果有两个人,在签订后边的合同时就需要有两个人的名字;其次,看购房时的相关凭据,比如购房、契税等,作为证据以初步确认房屋产权归属。
第二步:交定金与签合同
看好房子,确定房屋产权后,交定金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但千万不要忽视这个小小的环节,交定金也是有窍门的。房子动辄上百万,以5%计算定金额度也能达到5万元。所以当交易进行到这个环节时,请多留个心眼。
如果你看中的房子还在按揭中,定金最好不要直接交到业主手中,而应该交由第三方监管。如果买卖双方都有可以信赖的第三方,则可以签一个简单协议,约定赎楼完毕之后给定金卖方,需注明“交给监管第三方则视为卖家收讫,卖家以未收到定金为由拒绝履行合同的,视为违约”。如果没有可信赖的第三方,定金最好交由银行监管。具体做法是:买卖双方到银行去签一份监管协议即可,约定在交易中心完成递件手续后,划拨到卖家账户上。
第三步:赎楼
赎楼是一门大学问,不同赎楼方式费用不同、供楼时间不同、面临的风险也不同。一般来说,赎楼是业主方的责任。赎楼有两种操作方式:其一,业主通过担保公司,向银行借款赎楼,产生的是0.8%的担保费用,以及0.4%的短期赎楼利息,等买家房产证出来之后,再到银行做按揭;其二,买家通过担保公司向银行做按揭,银行再将赎楼款打给卖家,其中只需要产生担保费,但买家需要提前供楼。
第四步:付首期及资金监管
除了产权问题之外,自主交易需要担心的第二大问题就是资金监管。事实上,资金监管目前已成体系,买卖双方按照既成规定来做,风险很小。无论是通过何种方式交易,首期款必须放银行监管。
第五步:签订买卖合同
二手房交易风险提示有哪些?
1、当下楼价上涨,买家如想防止卖家毁约不卖,可交足额定金或约定高额违约金,提高违约成本。但定金或违约金不得高于成交金额的20%;
2、卖家有可能以定金在监管未拿到手为由毁约卖楼,所以预约买卖合同中应注明“交由第三方监管即视为卖方收讫”;
3、为避免交楼前业主存在拖欠费用等现象,你需要签一份交房保证金协议,约定从定金中扣除1万元左右的保证金。在查验家具、电器完好,水电、物管等费用缴清,钥匙交接完毕之后,再退还保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法律主观:
二手房过户流程是指房屋所有权人通过买卖、交换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转移给他人的过程,大体上有八个步骤:买方咨询、签合同、办理过户、立契、缴纳税费、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银行、打余款完成交易。在办理二手房过户的过程中的注意事项是:,1.如果购买的房屋属市区范围内,并且买卖的买卖未通过中介成交,则买卖双方带好各自的、卖方的房产证、土地证至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签订合同并进行现场备案,然后买卖双方在经过备案并打印的合同上签字认可。,2.如果买卖双方是经有备案资质的中介机构达成交易的,可由中介机构操作人员直接在中介公司签订合同并进行合同备案。,30只有城区范围内的二手房,才是到行政服务中心的房管窗口办理过户的,非城区范围的,至各乡镇房管所办理过户手续。,1.买方:本人到场,提供有效件、房屋买卖合同。,2.卖方:持有效件及房屋所有权证到场办理,如果该房产为夫妻共有房产时,则夫妻双方都应该到场,并且需要提供有效件、房屋共有权证及结婚证等其它证件。,3.如果该房产处于出租状态,卖方除了要提供上述证件外,还须提供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该房产的书面材料。,4.买方本人或卖方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过户手续时,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受托的人必须带上公证委托书、本人有效件、委托人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等手续前去办理。,二手房过户没有时间限制,但是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还是要尽快办理过户手续。签合同当天可递件,递件七个工作日后可交税,交税当天可完税,完税三个工作日后可领证。整个过程约十五个工作日,即一个月时间左右。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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