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西固区二手房_兰州市西固区二手房最新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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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限购何时取消
兰州限购取消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个是2014年9月3日的限购政策取消,另外一个2018年1月5日的部分区域取消限购。
1、2014年9月3日
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在其上通告称,从2014年9月3日起,购房人在兰州市购买商品房、二手房办理网签备案和房屋交易时,不再核查现有住房情况。这意味着,曾执行全国“严限购令”城市之一的兰州正式终结了执行4年的限购令。
2、2018年1月5日
对部分区域取消限购
针对兰州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我市房地产市场区域性限购政策进行调整,取消西固区、开发区、高坪偏远区域的住房限购政策。
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范围内(含高新区、经济区,不包括高新区榆中园区)的住房继续实行非兰户籍家庭多可购买一套、兰州户籍家庭多可购买两套的限购政策,但不再提供社保证明和纳税证明。
兰州西固区房产证过户在哪里办理
据甘肃省兰州市网站消息,兰州市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要因域施策、精准调控,根据市场运行情况,调整商业地产的首付款比例,由现行的70%调整为50%。
资料图:房地产楼盘。中新社记者 张斌 摄
《实施意见》称,根据甘肃省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的指导意见》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构建“租购并举”的供应制度,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规范房地产市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指导思想方面,《实施意见》指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实现兰州全市人民“住有所居”为目标,加快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逐步解决好住房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推动形成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住房需求。
《实施意见》提出,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加大公租房建设力度。通过在划拨土地上统建和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两种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力争用5年时间,新建公共租赁住房9万套,使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有量达到12万套,基本满足社会各类群体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统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住建局负责,每年编制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市自然局对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用地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应保尽保。
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从2020年5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新增住宅项目用地在储备供应时,市自然局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土地受让人按照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及建成后的移交事宜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相关合同和协议中明确,由市住建局统一管理。
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将棚户区改造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由区县确定改造范围、户数、征拆安置量、土地权属、拆迁时限等,审核改造投入,确定改造方案,引入有实力的企业实施改造。重点推进城关区雁滩片区、南砖瓦窑、红泥沟、南河新村、北园小区,七里河区老西客站片区,安宁区城中村,西固区全域,兰州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
坚持“两个统筹、五个结合”,即:全市统筹谋划,各区统筹实施;将棚户区改造与城市发展、城市转型相结合,将棚户区改造与土地整合相结合,将棚户区改造与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经营能力相结合,将棚户区改造与旧城改造、“抽疏增绿”相结合,将棚户区改造与改善民生、规范租售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相结合。由市自然局负责,以棚户区改造项目作为试点,先行先试,对老城区以拆屋降密、增量提质、疏解功能为原则,促进老城区“减量发展”。鼓励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企业自持余量房作为租赁住房,培育租赁市场。回购棚户区改造项目余量房,作为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拓宽保障渠道。
积极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在充分争取国家和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市财政可提取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以及住房公积金年增值收益扣除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用于弥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已建成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扣除管理维护费用后全部用于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不足部分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担予以充分保证。
《实施意见》指出,完善住房保障配套政策。加大人才住房保障。按照相关规定对新引进人才提供实物保障、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等三种形式的住房保障。逐步将招商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引进人才等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对未享受保障性住房的相关人才由各级和用人单位给予购房或租房补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人才周转公寓或购买商品住房后出租,有效加强人才公寓的供给。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人才密集单位依法依规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或通过棚户区改造建设人才周转公寓和专家公寓。
加大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逐步扩大保障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外来务工人员、退役军人、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人员应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结合各区县住房市场实际租金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保障对象的收入和家庭人员数量等情况,适时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增强保障对象的租金支付能力。
鼓励通过市场化租赁住房解决住房困难。进一步完善各项“租购同权”相关政策措施,鼓励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人群通过兰州市房屋租赁服务平台租住市场化房源,解决住房问题。对依法登记备案的租房人可以享受义务教育、就业、医疗、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政策。健全租赁市场规章制度,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规范住房租赁合同文本,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落实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优化备案流程,简化备案手续。鼓励租赁当事人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稳定租赁关系,保障承租人长期、稳定的居住权益。
落实对租赁主体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营改增住房租赁优惠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按照1 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落实国家对个人住房租赁相关各项税费的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培育养老房地产健康发展。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培育新型养生养老综合体,让有条件的老年人享受一站式养老。探索制定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优惠政策,依据建设规模(含改扩建)、投资总额、土地租期等指标,可给予一定的建设补贴;按照床位数、收养人数及服务对象的类别、入住率、管理服务水平、社会效益等指标,可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
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逐步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混合所有制、外资等非公有制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住所有权住房且租房居住的,可按规定提取夫妻双方一定额度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金。
《实施意见》提出,积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新建市场化租赁住房。通过加大市场化租赁住房用地的供应,有效缓解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房房价上涨的压力。市自然局每年会同市住建局在已纳入储备的住宅用地中编制市场化租赁住房供地,按实施土地供应相关工作。发挥大型企业引领带动作用,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通过回购、回租市场存量房或棚户区改造余量房等作为租赁住房,也可将自有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等房屋改造为租赁住房,统筹进行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和管理。
积极培育和发展租赁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自持房源面向市场开展住房租赁业务;鼓励各类投资者和自然人依法设立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专业、规范的租赁服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拓宽服务领域,在服务项目范围内积极开展“管家式”服务,为业主空置房源提供代管理、代维修等服务;鼓励村集体、经济联社租赁经营自有住房,将符合消防、卫生、住用等安全条件的住房统一出租,规范管理。
发挥国有租赁企业对市场的引领、规范、激活和调控作用,指导国有企业成立国有租赁企业。出台政策扶持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快速发展成长,开展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业务;营造环境吸引国内知名大型租赁企业入驻兰州,利用其丰富的经验和雄厚的资本,带动全市租赁市场健康快速发展。
《实施意见》明确,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持调控力度不放松。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城市主体责任,满足首套刚需、支持改善需求、遏制投机炒房。及时掌握房价涨幅、供需情况、市场运行、企业经营现状,加大对市场运行的分析研判,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风险预警机制,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全面贯彻国家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严格执行我市现行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切实落实价格备案、限购、限贷、限售等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工作,有效控制商品房销售价格的上涨幅度。因域施策、精准调控,根据市场运行情况,调整商业地产的首付款比例,由现行的70%调整为50%。
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积极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全面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工作。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持续开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企业,通过严格的检查执法,强有力的处罚措施,强力整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运行。
《实施意见》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兰州市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落实中央、省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等作用。
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及时释疑解惑,提高政策透明度,正确引导住房消费,增进公众对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形成有利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实施意见》实施范围为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结合本辖区实际参照执行。《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西固二手房
办理地点为兰州市西固区房管局。
兰州市西固区房管局
地址:公园路60号
?公交站点名称:西固区(公交站)
途径公交线路:?68路 ,27路 ,57路 ,80路
注意:西固区属于兰化兰炼区域房产过户需要到兰石油房产管理中心办理。
兰州下调商业地产首付比例:从七成降至五成
如果你正在寻找一处舒适、安全、方便的住所,那么西固区的二手房市场或许是你的不二选择。西固区位于兰州市中心,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的地方。这里拥有优美的自然风光和独特的人文景观,同时也是兰州市的商业、文化、教育中心之一,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优势。
步骤一:了解西固区的房价走势
在购买二手房之前,了解当地的房价走势是非常重要的。你可以通过兰州市房地产信息网、兰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等途径获取相关信息。
近年来,随着西固区的城市化进程加快,房价也呈现出逐年上涨的趋势。但是,相对于其他城市的房价,西固区的房价仍然较为稳定,具有较高的性价比。
步骤二:选择适合自己的房型和户型
在选择二手房时,房型和户型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预算,选择适合自己的房型和户型。
西固区的二手房种类繁多,包括公寓、别墅、商铺、写字楼等。不同的房型和户型有着不同的优缺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预算进行选择。
步骤三:选择靠谱的中介公司
在购买二手房的过程中,选择一家靠谱的中介公司是非常重要的。一家好的中介公司可以为你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包括房源信息查询、房屋评估、交易协议签订、办理等。
选择中介公司时,可以通过网络、朋友介绍等途径进行筛选。同时,也可以通过咨询、电话等方式了解中介公司的服务质量和信誉度。
步骤四:进行房屋评估和交易协议签订
在确定心仪的二手房后,需要进行房屋评估和交易协议签订。房屋评估是为了确定房屋的真实价值,避免被高价买房;交易协议签订则是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
在进行房屋评估和交易协议签订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选择专业的评估公司和律师事务所
仔细阅读交易协议,确保条款清晰明确
确认房屋的产权证、土地证、房屋证等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步骤五:办理和过户手续
如果需要购房,可以选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在办理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如、收入证明、房屋评估报告等。
过户手续是购房的最后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在过户时,需要确认房屋的产权证、土地证、房屋证等手续是否齐全,以及确认房屋的所有权是否真实有效。过户手续完成后,你就可以正式成为这所房子的主人了。
甘肃兰州西固区诚信二手房中介在金城公园附近吗
据甘肃省兰州市网站消息,4月13日,兰州市人民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意见》提出,因域施策、精准调控,兰州市根据市场运行情况,调整商业地产的首付款比例,由现行的70%调整为50%。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政策对商业地产买卖的首付比例进行了下调,这是目前全国首个在商业地产领域降低首付的城市,对于后续商办物业的买卖和去库存等有积极的作用。
严跃进表示,就兰州此类政策可以看出,其对于商业地产的去库存和刺激此类物业的交易给予较大的支持。近期各类商业银行的额度有所增加,其的动力更足。从库存结构上看,商业地产的库存压力会更大。所以此次兰州降低商业地产的首付比例,有助于投资者利用银行,更容易认购相关商铺和写字楼,这对于相关房企的项目销售等有积极的作用。
《意见》称,兰州市将进一步加大公租房建设力度,主要通过在划拨土地上统建和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两种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
2020年5月1日起,兰州市范围内新增住宅项目用地在储备供应时,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土地受让人按照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及建成后的移交事宜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相关合同和协议中明确,由市住建局统一管理。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针对房租的税收优惠。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按照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兰州市将加大人才住房保障提供实物保障、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按照相关规定对新引进人才提供实物保障、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等三种形式的住房保障。逐步将招商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引进人才等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对未享受保障性住房的相关人才由各级和用人单位给予购房或租房补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人才周转公寓或购买商品住房后出租,有效加强人才公寓的供给。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人才密集单位依法依规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或通过棚户区改造建设人才周转公寓和专家公寓。
兰州市人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的实施意见全文:
各区、县人民,市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市属重点企业:
根据省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的指导意见》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构建“租购并举”的供应制度,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规范房地产市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实现全市人民“住有所居”为目标,加快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逐步解决好住房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推动形成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住房需求。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进一步加大公租房建设力度。通过在划拨土地上统建和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两种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力争用5年时间,新建公共租赁住房9万套,使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有量达到12万套,基本满足社会各类群体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统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住建局负责,每年编制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市自然局对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用地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应保尽保。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从2020年5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新增住宅项目用地在储备供应时,市自然局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土地受让人按照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及建成后的移交事宜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相关合同和协议中明确,由市住建局统一管理。
(二)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将棚户区改造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由区县确定改造范围、户数、征拆安置量、土地权属、拆迁时限等,审核改造投入,确定改造方案,引入有实力的企业实施改造。重点推进城关区雁滩片区、南砖瓦窑、红泥沟、南河新村、北园小区,七里河区老西客站片区,安宁区城中村,西固区全域,兰州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坚持“两个统筹、五个结合”,即:全市统筹谋划,各区统筹实施;将棚户区改造与城市发展、城市转型相结合,将棚户区改造与土地整合相结合,将棚户区改造与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经营能力相结合,将棚户区改造与旧城改造、“抽疏增绿”相结合,将棚户区改造与改善民生、规范租售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相结合。由市自然局负责,以棚户区改造项目作为试点,先行先试,对老城区以拆屋降密、增量提质、疏解功能为原则,促进老城区“减量发展”。鼓励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企业自持余量房作为租赁住房,培育租赁市场。回购棚户区改造项目余量房,作为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拓宽保障渠道。
(三)积极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在充分争取国家和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市财政可提取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以及住房公积金年增值收益扣除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用于弥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已建成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扣除管理维护费用后全部用于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不足部分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担予以充分保证。
三、完善住房保障配套政策
(四)加大人才住房保障。按照相关规定对新引进人才提供实物保障、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等三种形式的住房保障。逐步将招商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引进人才等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对未享受保障性住房的相关人才由各级和用人单位给予购房或租房补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人才周转公寓或购买商品住房后出租,有效加强人才公寓的供给。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人才密集单位依法依规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或通过棚户区改造建设人才周转公寓和专家公寓。
(五)加大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逐步扩大保障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外来务工人员、退役军人、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人员应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结合各区县住房市场实际租金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保障对象的收入和家庭人员数量等情况,适时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增强保障对象的租金支付能力。
(六)鼓励通过市场化租赁住房解决住房困难。进一步完善各项“租购同权”相关政策措施,鼓励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人群通过兰州市房屋租赁服务平台租住市场化房源,解决住房问题。对依法登记备案的租房人可以享受义务教育、就业、医疗、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政策。健全租赁市场规章制度,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规范住房租赁合同文本,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落实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优化备案流程,简化备案手续。鼓励租赁当事人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稳定租赁关系,保障承租人长期、稳定的居住权益。
(七)落实对租赁主体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营改增住房租赁优惠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按照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落实国家对个人住房租赁相关各项税费的税收优惠政策。
(八)支持培育养老房地产健康发展。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培育新型养生养老综合体,让有条件的老年人享受一站式养老。探索制定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优惠政策,依据建设规模(含改扩建)、投资总额、土地租期等指标,可给予一定的建设补贴;按照床位数、收养人数及服务对象的类别、入住率、管理服务水平、社会效益等指标,可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
(九)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逐步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混合所有制、外资等非公有制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住所有权住房且租房居住的,可按规定提取夫妻双方一定额度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金。
四、积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十)鼓励新建市场化租赁住房。通过加大市场化租赁住房用地的供应,有效缓解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房房价上涨的压力。市自然局每年会同市住建局在已纳入储备的住宅用地中编制市场化租赁住房供地,按实施土地供应相关工作。发挥大型企业引领带动作用,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通过回购、回租市场存量房或棚户区改造余量房等作为租赁住房,也可将自有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等房屋改造为租赁住房,统筹进行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和管理。
(十一)积极培育和发展租赁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自持房源面向市场开展住房租赁业务;鼓励各类投资者和自然人依法设立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专业、规范的租赁服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拓宽服务领域,在服务项目范围内积极开展“管家式”服务,为业主空置房源提供代管理、代维修等服务;鼓励村集体、经济联社租赁经营自有住房,将符合消防、卫生、住用等安全条件的住房统一出租,规范管理。
发挥国有租赁企业对市场的引领、规范、激活和调控作用,指导国有企业成立国有租赁企业。出台政策扶持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快速发展成长,开展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业务;营造环境吸引国内知名大型租赁企业入驻兰州,利用其丰富的经验和雄厚的资本,带动全市租赁市场健康快速发展。
五、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十二)坚持调控力度不放松。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城市主体责任,满足首套刚需、支持改善需求、遏制投机炒房。及时掌握房价涨幅、供需情况、市场运行、企业经营现状,加大对市场运行的分析研判,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风险预警机制,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全面贯彻国家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严格执行我市现行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切实落实价格备案、限购、限贷、限售等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工作,有效控制商品房销售价格的上涨幅度。因域施策、精准调控,根据市场运行情况,调整商业地产的首付款比例,由现行的70%调整为50%。
(十三)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积极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全面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工作。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持续开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企业,通过严格的检查执法,强有力的处罚措施,强力整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运行。
六、工作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落实中央、省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等作用。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及时释疑解惑,提高政策透明度,正确引导住房消费,增进公众对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形成有利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本《实施意见》实施范围为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结合本辖区实际参照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兰州市人民办公室
2020年4月13日
在。金城公园位于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公园路,根据百度地图查询得知,甘肃兰州西固区诚信二手房与金城公园相距500米,所以靠近金城公园附近。甘肃,简称“甘”或“陇”,省会兰州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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