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区二手房_琼海个人急售二手房20至30万是真的吗
3月17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重启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转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重启受理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转住房公积金业务。为确保业务有序推进,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同时印发了《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转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进行解读,解答有关业务问题。
哪些人可以办理
借款人应符合《操作规程》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申请条件,并具备以下情形:
借款人必须为原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以下简称原商业)中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
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原商业
原商业所购房产已办妥不动产权证书
首付款与已偿还的原商业金额之和大于等于房屋总价的40%
这些人不可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不予申请:
(一)《操作规程》规定不予申请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二)购买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房、拆迁安置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原商业;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
需要哪些材料
1《操作规程》规定的申请住房公积金基础性资料(除第3、6、7、9项之外)。婚姻状况证明、购房地不动产登记及住建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证明,核查方式按照《规范通知》的要求执行;
2原商业的《借款合同》;
3原商业银行提供的近一年还款明细,未满1年的提供已还款明细(自打印之日起1个月内有效);
4申请商转公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签订《借款合同》时提供)。
四方面变化让办理更便捷
《管理办法》与2015年9月30日印发的《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转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相比,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变化。
扩大对象范围
原暂行办法:对象为我省购买自住住房,尚未结清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且2015年9月30日前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管理办法》:调整为在本省购买新建商品自住住房,且尚未结清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即包含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港澳台同胞),以及在外省工作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海南户籍职工。
调整额度上限
原暂行办法:最高额度50万元,且不超过原商业余额。
《管理办法》:调整为70万元且不超过原商业余额,具体额度有:购房所在地为海口市、三亚市、琼海市、陵水黎族自治县,夫妻双方均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最高额度为70万元、单方缴存最高额度为50万元;购房地为其他市(县),夫妻双方均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最高额度为50万元、单方缴存最高额度为30万元。
简化申请资料
较原暂行办法,《管理办法》取消《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转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提供的经济收入证明或其他偿债能力证明等资料。
放宽银行承办要求
原暂行办法:商转公承办银行与原商业银行须为同一家商业银行。
《管理办法》:不再限制商转公承办银行,由缴存职工在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中自行选择。
简化流程规定办理时限
《管理办法》简化了操作流程,并制定了相应的办理时限。
受理审核
借款人柜面向购房所在地的受委托银行递交申请资料。受委托银行自收到借款人递交的申请资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交至直属管理局。
审批
直属管理局自收到受委托银行提交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
结清原
借款人自审批通过之日起60日内,结清原商业并解除担保。借款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结清且解除担保的,应当重新递交资料申请办理商转公。
签订合同办理抵押
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配合受委托银行办理抵押手续。
请款放款
受委托银行自办妥抵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直属管理局提出发放申请。直属管理局自收到受委托银行提交的发放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入受委托银行的委托资金账户。受委托银行自收到资金当日,将资金转入《借款合同》指定的收款账户内。
这些事项要注意
1申请商转公前,借款人应咨询原商业银行是否同意提前结清;办理商转公时,尚未结清原商业;审批通过后、《借款合同》签订前,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并解除担保;签订《借款合同》时,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核查。
2借款人必须为原商业中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不受原商业借款人限制。
3借款人配偶应为共同借款人,不动产权证书的其他权利人自愿选择是否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商转公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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