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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取消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办理提取业务的户籍限制。
黔南州缴存职工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向本州公积金中心申请购房提取以及偿还住房提取,取消产权人户籍须为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定。其他城市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在本州外建造自住房提取公积金,与异地购房提取政策同标准执行,所需材料参照本州自建房材料提供。
二是调整购买二手房提取时限。职工购买二手房,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12个月内提出购房提取申请,逾期不再受理。一经发现职工在提取业务办理完毕12个月内,将该套住房再次进行交易,州公积金中心有权进行处理。取消原“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需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6个月后18个月内提出申请”的规定。
三是调整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使用政策。
调整优化《黔南州住房公积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暂行办法》,对改造内容进行细化完善,明确改造情形以老旧小区改造主管部门认定范围为准;职工提出申请时存在尚未结清的公积金,经测算月缴存额及账户余额足以偿还月还款额的,可为其办理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业务。取消《黔南州住房公积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暂行办法》第七条,“对缴存职工家庭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的,不支持办理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业务”的规定。
四是取消公积金次数对购房及偿还住房提取的限制。
职工家庭有过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记录,且公积金已结清的,再次购买住房时可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提取。取消《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州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批复》(黔南住金管委复〔2015〕1号)中,“不得受理缴存职工第三次因购房为由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本息)”的规定。
根据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不允许向第三套住房发放公积金”的规定,黔南州公积金中心严格执行不发放第三套住房的规定。但提取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偿还住房方面未明确规定,参照其他地区提取标准,适度取消公积金次数对提取购房及偿还住房的限制,切实保障缴存职工在工作变动或改善居住环境等情况下,更换住房的需要。
五是取消提取公积金用于补交土地收益金的政策。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专项审计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对黔南州涉及需研究和规范的“允许职工以房改房土地收益金名义支取住房公积金”问题进行修改完善,不再办理提取公积金用于补交土地收益金业务。
六是取“承诺+授权”的方式办理提取、业务。公积金业务取“承诺+授权”方式,职工在办公积金提取、业务时,须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承诺,同时须授予州公积金中心对有关材料信息进行业务受理、事后审计查询(包括但不限于婚姻登记、不动产信息、信息等)的权利。
七是优化部分提取方式。
开通按月提取公积金用于缴存职工支付公租房租金业务,针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缴存职工,实现每月自动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划入公共租赁住房收租单位账户,用于支付当月租金;开通按月提取公积金用于缴存职工偿还商业住房业务,正常还款的职工可自愿申请,与州公积金中心签署商贷对冲协议,且授权获取其商业住房有关信息后,实现每月自动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划入商业住房还款银行账户,用于补偿缴存职工上月还款金额。
《黔南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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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解决职工基本住房需求的保障功能,促进职工改善居住条件,根据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黔南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工资性、义务性、互助性、保障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在职职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单位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按照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为“职工”),有查询、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本条所称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含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七条 本州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和运作,银行专户存储,专项使用,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管委会”)是本州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经州审核,报省批准后执行;
(三)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
(四)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和年限;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或金额)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审议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九)听取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人民银行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的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处理意见;
(十)推荐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人选,对不称职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换建议;
(十一)州人民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州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和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
(二)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变更和注销登记;
(三)负责记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四)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六)审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安全管理和保值增值;
(八)监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借贷和结算;
(九)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拟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十一)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精简、效能和方便服务缴存职工的原则,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州内各县(市)设立管理部。管理部为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派出机构(以下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起统称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授权负责其辖区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职责,执行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决策、统一核算。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借贷、结算、归还等金融业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经管委会确定的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受委托银行,应当为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便捷的服务。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年度预算,报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州级财政,由州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管委会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州级同类事业单位的费用标准制定。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三条 缴存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登记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每个缴存职工只能建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封存手续。
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办公地址以及职工姓名、号码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缴存手续。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原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应在办理缴存登记的同时为其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原未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单位应为其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办妥相关手续后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并为职工办理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由职工缴存和单位缴存两部分组成。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计算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工资总额组成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黔南州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本州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黔南州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第十八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 单位与职工个人实行比例对等的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工资总额的5%,不高于工资总额的12%。
第二十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按规定支出渠道同时缴存。
单位应当于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部份和职工缴存部份的住房公积金一并汇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证。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证的信息变更、注销、挂失、补发等具体业务。
第二十五条 宣告破产、撤销或者解散的企业,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列入清偿顺序。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计息年度、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上年的7月1日至当年的6月30日。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必须每年核定一次,从每年7月1日起,按重新核定后的当年汇缴基数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必须在每年7月31日前将《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或《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变更表》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并将审核批准后的相关数据作为下一个汇缴年度计缴住房公积金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的本息;
(三)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0%;
(四)补交房改房土地收益金;
(五)退休;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 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
3. 非本州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工作关系的;
4. 本州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年(含1年)以上且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七)职工工作调离本州,且新的工作单位一年(含一年)后未为职工建立公积金账户的;
(八)职工出国(境)定居;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依照本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须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如果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足以使用时,可申请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进行补充,但夫妻双方应同时办理提取手续,且双方提取金额应当合并计算并不得超过规定额度。
依照本条第(二)、(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只能提取一次。
依照本条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交回住房公积金缴存证(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九条 职工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三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且为提取人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凭提取材料和单位签署意见的《黔南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不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说明不准予提取的理由和依据。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认真审查申请人的提取申请和相关资料,不得为职工出具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制定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时,应当首先保证有足额的资金用于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 履行正常缴存义务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购买位于本州行政区域内用于借款人家庭自住的住房;
(二)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以上;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有偿还本息的能力;
(四)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有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30%以上的自有资金,并已用于支付所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费用的首付款;
(六)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作为保证人;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手续;不准予的,应当告知其理由及依据。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实行低存低贷、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担保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承担。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的前提下,经管委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进行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运营。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和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应当接受州人民和财政、监察、审计、人民银行和银监等部门的监督。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和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管委会审批。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于每年一季度末,将管委会审核同意的上一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通过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职工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受委托银行应当对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的资金按季结算,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送交结算清单。
第四十条 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提供便捷有效的查询服务。
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度结息日后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索取对账单,并向职工公布。单位和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复核。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
职工有权检举、揭发、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照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虚资料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追回套取或骗取的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的,由州人民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人民有关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金融机构以外委托其他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及时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州人民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等实施办法,报经管委会审议批准后,由管委会公布施行。
第五十条 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30日后施行,黔南州人民2003年10月24日印发的《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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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没有首付款怎么办?
付首付。
首付必须在申请前要实际付款就是付现金,至于首付款的来源是,借款还是自己的钱都无所谓,但首付款是不可以用所购房的。可以用其他有形资产去,这样就可以交首付,剩下的可按形式月供。这样就是两份合同了,但是这样你要面临按揭和首付的,会使自己的生活压力很大的;
可以先办理抵押,或其他类。然后将拿到的钱作为首付再去。但是这是两份合同,不能是一份。也就是说,先用其他方式,把钱拿到手。然后再去房贷。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二、买房的首付一般是多少钱?
1、一手房按揭套次、实际按揭利率、按揭成数及按揭年限最终以银行审批为准;(一般情况下:首套房贷,普通住房首付不低于30%,执行基准利率;二套房贷首付均不低于60%,执行基准利率上浮10%;三套房不准入)。
2、银行利率是根据的信用情况等综合评价的,根据信用情况、抵押物、国家政策(是否首套房)等来确定利率水平,如果各方面评价良好,不同银行执行的房贷利率有所差别,现行政策下首套房,一般按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7月7日调整后利率为五年期以上7。
3、虽然有规定,只要拿总房价的30%就可以,可是还有一个的问题。例如上述的总房价100万的房子,如果用公积金,夫妻双方的最高可以45万元,那么剩余的房款都要首付,也就是即首付55万元。
4、如果用商业,还需要考察自己的家庭收入情况和还贷能力,看能多少钱,那总房价减去的额度,剩余的也都是要首付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在买房时想要给首付,那么对于首付这笔钱也是需要用现金来支付的,如果没有的话,那么可以利用借贷的方式进行办理,但前提也要他人同意,所以,买房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对于借贷的钱也是必须要按规定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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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人签订房屋首付,男方付的首付算首付吗
[律师回复]购房合同上签订的两个人的名字,那么在今后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就一定是这两个人的名字,不可更改。至于首付款要不要和你女友分就是你们内部的事情了,法律对此不干涉的,因为男方的该行为可视作是对女方的赠与。如果你买的是新房的话,也可以与开发商进行沟通退房,在开发商那儿填写退房申请,再走正常的退房流程,等有下家购买了这套房子后,就可以拿回首付款。需不需要交违约金要看开发商和你的沟通结果以及购房合同上对违约的赔偿规定。若是二手房的话,那你就和房主商量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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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房首付多少首套房首付最低是多少首付标准
[律师回复]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二套房首付比例是指人们在购买
第二套普住宅的时候按揭的
第一期付款。根据新的房贷政策的调整,在新的房贷政策的细则要求要进一步提高第二套房的比例和利率,也就是说在新的房贷政策下二套房首付比例会上调,根据新的资料显示,二套房的首付比例将会从以往的6成上调至七成,利率也会上调至以往的
1.3倍。
1、国家规定的第二套房低首付比例不低于40%。其他城市根据自己的情况适当调整。北京住房公积金个人差别化政策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0]83号)的规定。借款申请人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其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1、买过一套房,通过房屋登记系统能查询到房产,再买房,算二套。
2、买过一套房,后来卖掉,通过房屋登记系统查询不到房产,但在银行征信系统里能查到记录,再买房,算二套。
3、全款买过一套房,卖掉了,房屋登记系统查不到,再买房,不算二套。
4、全款买过一套房,通过房屋登记系统能查询到房产,买房算二套。
5、当地暂不具备房屋登记系统查询条件的,银行尽职调查核实购房人已有一套住房的,再买房算二套。
1、父母名下有住房,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再购房。
根据新“国十条”中的条款,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即未成年子女是被划入家庭范畴内的。子女购房也会按照第二套房政策执行,即需首付60%、利率上浮
1.1倍。
2、未成年时名下有房产,成年后再购房。
这种情况下,如果再购房也会被认定为第二套房。根据目前银行认贷又认房的标准,如果不出售现有房产,再购房就是属于第二套房,将按照第二套房政策执行。
3、个人名下有全款购置住房,再购房。
虽然没有贷过款,但只要在房屋产权交易系统中能够查到名下有房产,在不卖掉且申请的情况下,均会被认定为第二套房,按照首付60%、利率上调
1.1倍的政策执行。
4、个人名下有购买住房,结清出售后再购房。
目前银行对二套房认定是认房又认贷,也就是说虽然这套房产已经出售了,家庭名下没有住房,但因为其有过记录,所以之前购买的房产出售后,再购买时也会被算作第二套房。
5、首次购房使用商业,再次购房使用公积金。
目前公积金政策也比较严格,只要借款人有过记录,不论结清或出售,即便从未使用过公积金,首次使用也会被算做第二套房。
6、婚前一方曾有购房记录,婚后以另一方名义申请购房,但两人户口没有在一起。
结婚后虽然户口没有落在一起,但是肯定在民政局有过结婚登记,而银行在批贷时,除要求借款人提供户口簿外,还会要求借款人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或单身证明,所以,另一方再购房时还是会被算作第二套房。
7、婚后双方共同购房,离异后一方再申请购房。
只要央行的征信系统中能够查到借款的纪录,那么即便离异后房产判给另一方,这一方再购房时一样被认定为第二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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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套房首付多少,首套房首付比例是多少
[律师回复]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贷首套房首付比例为20%-30%,二套房首付比例为50%-70%,执行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各地区首付比例会有差别。一手房按揭套次、实际按揭利率、按揭成数及按揭年限最终以银行审批为准;(一般情况下:首套房贷,普通住房首付不低于30%,执行基准利率;二套房贷首付均不低于60%,执行基准利率上浮10%;三套房不准入目前买房,在购买新房与购买二手房时,首付的计算有较大区别。办理新房时,首付款是按照购买时的市场价作为参考,并根据个人次数和个人的信誉程度进行多方面的审核来制定比例。而与新房相区别的是,办理二手房屋是根据“二手房评估价”作为参考。所谓评估价是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通过银行指定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房产价值评估而计算出来的。一般二手房评估价低于市场价。评估价大多为二手房市场价值的80%-90%,部分房屋会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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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公积金额度计算
一般的情况购买二手房,交易过户需要交纳的税费:
一、 买房人应缴纳税费:
1、 契税:房款的1.5% (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缴纳3%,面积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缴纳1%)
2、 印花税:房款的0.05%
3、 交易费:3元/平方米
4、 测绘费:1.36 元/平方米
5、 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
二、 卖房人应缴纳税费:
1、 交易费:3元/平方米
2、 印花税:房款的0.05%
3、 营业税:差价*5.5%(房产证未满5年的)
4、 个人所得税: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
中介费:一般是房款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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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以下公式来算对公积金额度怎么算的: 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比例×个人还贷能力系数(目前个人还贷能力系数为0.3)×12(月)×实际可贷年限(男法定退休年龄为60岁,女为55岁,可贷年限商品房不超过30年,二手房不超过20年)。 举例: 每月和单位分别缴200元公积金,请问我能贷多少公积金 可贷额度为:200÷8%×0.3×12×(60-33)=243000元。但由于目前个人最多只能贷20万元公积金,所以他最多只能贷20万。 一、按以下两种方式计算公积金额度,以其中的较小值为上限,并不得超过相应档次的最高额度 (一)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以申请公积金前一日晚12点的数据为准)的10倍。借款人配偶符合公积金条件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合并计算。 符合公积金条件的借款人,其配偶为现役军人的,额度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20倍。 借款人或其配偶正常缴存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所缴存的新职工住房补贴可与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区分新职工住房补贴是否正常缴存的标准,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总价×(1-规定的首付款比例) 1、职工家庭办理首次公积金,套型建筑面积(以下简称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20%;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30%。 2、第二次公积金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50%, 注1:二手住房以成交价和评估价两价中的较低价作为房屋总价; 注2:商品房以合同房价为房屋总价(不包括装修价),借款人所购住房的房屋总价中包含装修价款的,其房屋总价按扣去15%计算。
法律客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手续。 住房公积金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担保。
简介:贵州微力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电子商务技术服务;农村电商服务;农副产品、民族手工艺品、茶业、特色食品销售;房产中介服务、人才中介服务;二手房租赁、销售、代理;物业管理咨询服务与信息交流;家政服务;装饰装潢;地产宣传促销服务;网上销售:家用电器、电子产品、五金建材;乡村生态农业民宿开发;工艺品、办公用品、家具、家居、生活用品(日用百货)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网络信息技术推广;技术研发、成果转让;商务信息服务;网络营销策划;网页设计;制作、复制、发行、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与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服务、摄影、摄像服务;广告;利用自有媒体推广宣传;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旅游产品;电子商务技术服务;农村电商服务;农副产品、民族手工艺品、茶业、特色食品销售;房产中介服务、人才中介服务;二手房租赁、销售、代理;物业管理咨询服务与信息交流;家政服务;装饰装潢;地产宣传促销服务;网上销售:家用电器、电子产品、五金建材;乡村生态农业民宿开发;工艺品、办公用品、家具、家居、生活用品(日用百货)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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