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纠纷卖方违约案例_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甲方违约责任
1.二手房网签后买方违约,我能要求多少赔偿
2.二手房买方违约判赔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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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纠纷律师靳双权代理的一起二手房买卖纠纷案》
案件介绍:2013年3月20日,张志超作为出卖人,方子彤作为买受人,双方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涉案房屋;成交价格860万元;买受人拟580万元;出卖人应当在办理完毕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3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2013年5月17日前,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同日,双方还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买受人应于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当日支付给出卖人购房款270万元,其中包括购房定金130万元;剩余购房款580万元,买受人于办理完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以银行形式支付给出卖人;剩余购房款10万元,买受人于办理完该房屋土地转移登记手续后当日支付给出卖人;因出卖人或买受人的其他违约行为造成房屋买卖合同及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及本协议,违约方应当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总价款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
2013年3月20日,张志超作为出卖人(甲方),方子彤作为买受人(乙方),北京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作为居间人(丙方),三方还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225000元;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丙方不能继续履行义务的,丙方不承担责任,且丙方有权收取本合同约定的居间服务费用,无须退还,如支付费用方为守约方,可向违约方追偿该笔费用。
2013年3月20日,方子彤向张志超支付270万元,向房产公司支付225000元;2013年4月24日,方子彤向张志超支付30万元。方子彤称双方原约定580万元在过户后支付,但因在过户时得知需要购房资格,故在2013年5月17日以前无法办理过户;因此,张志超要求其在2013年5月17日前再支付部分房款并同意其在付款后提前入住,方子彤于2013年4月24日向张志超支付了30万元,后于2013年5月4日左右从房产公司拿取了涉案房屋钥匙。
后因方子彤因不具备购房资格,双方发生争执,多次协商无果后,张志超将方子彤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及房屋装修损失共计184万元,并且支付自2013年5月1日至腾房完毕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每月2万2000元。
审判结果: 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解除张志超与方子彤于2013年3月20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二、方子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诉争房屋,将上述房屋返还给张志超;方子彤于实际腾退上述房屋当日向张志超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13年5月11日至实际腾退上述房屋之日,按照每月一万九千元计算);
三、方子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志超支付违约金190万元;
四、张志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方子彤返还购房款项330万元;
五、驳回张志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方子彤的其他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方子彤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三中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维持原判决的第一、二、四项;
二、撤销原判决第三、五、六项;
三、驳回张志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方子彤的其他反诉请求。
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解析:
张志超与方子彤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方子彤未取得本市的购房资格,故上述合同在事实上存在履行不能,现双方在法院庭审中均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不持异议;对于方子彤在买卖过程中是否构成违约,根据法院在本案查明的事实,方子彤在合同签订前,已向张志超及居间人房产公司表明其当时不具备本市的购房资格,但可以自行寻找途径获得购房资格。上述事实从房产公司出具的证明和其员工的证言中得到证实。对此,法院确信张志超对方子彤不具备本市购房资格的情况是明知的。而对于方子彤所称自行寻找途径获得购房资格,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其只能通过两种途径获得,即要么通过合法途径;要么通过非法途径。
第二,根据北京市的购房政策规定,方子彤不具有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法定条件,故其必然会通过“非法途径”取得。而张志超作为有认知能力的成年人,对此完全可以作出正确判断,从而为避免交易风险而拒绝与方子彤签订合同,但其却仍与方子彤签订购房合同。故对于因方子彤不能取得购房资格而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交易风险,理应由张志超自行承担。而方子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积极履行了付款、等其他合同义务,故在其不具备购房资格而导致合同解除时,因其先行告知义务而不构成合同约定的根本违约,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在考虑到了双方的过错程度之后,根据实施和相关法律做出纠正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
二手房网签后买方违约,我能要求多少赔偿
二手房买方违约判赔偿的违约金双方是可以协议的,解除合同之后买方支付的定金,也就是房产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是不进行退还的。签订合同的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就是属于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
一、二手房买方违约判赔20%的违约金吗
违约金是多少完全由房屋买卖的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合同解除后,收取的定金(总价款的20%)不予退还。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的约定: 1、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一般为总房价的20%。但是违约金具体多高,完全可以由房屋买卖的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 2、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种“滞纳金”,主要是针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进行违约责任追究。但是只有在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才承担此部分违约金。如果合同继续履行,一般参照“滞纳金”追究违约责任。 3、违约金的执行不一定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法的违约责任是一种补偿,只是弥补损失,而不是惩罚性的违约金。因此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都可参照实际损失进行调整。一般合同违约金不得高于实际损失的30%;如果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则守约方除可主张违约金外,对于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部分,还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即参照实际损失调高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二、二手房买卖的基本注意
1、产权清晰 产权证上的房主与卖房者是否一致;搞清楚所卖房屋的性质;产权证上所确认的面积与实际面积是否相符;验证产权证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2、产权的完整性 确认产权的完整性就是要判断其房产有没有抵押,包括私下抵押?共有人等。以避免在过户后出现不必要的争议与纠纷。 3、房屋质量 观察房屋的结构,建筑与装修材料。看房屋的内外部结构是否被改动过;是否有私建部分;是否有占用走廊或阳台等;牵涉到阳台的面积怎么算的问题。 4、居住空间 观察房屋的内部结构是否合理;是否适合居住;活动空间大小等。 5、装修配置 看原房屋装修的水平、程度如何;确认房子的供电设施、供气管道、水管等是否有老化现象;电话线、宽带的安装是否完备等。 6、物业管理 了解该区水、电、煤、暖的价格及缴费方式,是上门代收还是自己去缴;观察电梯是否可以正常使用;了解该区的停车场、小区绿化的基本情况;当地保安水平怎么样,观察一下保安是否有责任心等。 7、房屋历史 了解该房是哪年盖的,还用多久的土地使用期限;有哪些人住过,有什么用途;还有原住户在当地的信用情况;是否有欠交物业费、水电费等。 8、邻里情况 邻里关系是影响居住舒适与否的重要因素。在买房前应该要拜访上下左右的邻居,了解他们在此的居住情况;与居委会和传达室的值班人员聊天,了解情况。 9、房屋价值 通过对市场上的功放的反复比较判断房屋的价值;委托信得过的中介公司进行价值评估;银行提供按揭时会作出价值评估,这个价格可以看成房屋的最低保值价。 10、条件 二手房的有具体的要求。具体的要依据所在省市的相关规定。 11、产权的交接 需要找个双方都信得过的单位,如信誉较好的担保公司,等过户完成后再将房款转入卖方账户。 不管是购买新房还是旧房,只要有一方进行违约,都是要根据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赔偿,不过双方可以是先进行协议,在协议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是可以免除的。在协议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到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二手房买方违约判赔20%
双方签署购房合同之后,买家违约需要看双方签署的买卖合同对于违约的相关约定责任。如果买卖合同约定了具体赔偿条款,就按合同执行赔偿。没有约定具体赔偿条款的,规定买家违约,定金不退。或由买家赔偿房主总房价20%的违约金。
对于违约方确确实实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其中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有两种方法:
一、双方能够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又分:
1、原则上可比照同等同级别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来确定利益损失与赔偿。
2、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评估应最大限度地以保护守约方的利益为出发点,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
二手房合同注意事项
双方因买卖合同条款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而未能签订买卖合同,即使交付了定金,“定金罚则”也得不到适用。因此,不一定交付了定金,就一定能够保证合同的顺利签约,或适用定金罚则。
在此建议双方在签订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时,应先就买卖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将买卖合同附于定金合同后。
或将买卖合同主要条款在定金合同中列明;或将定金条款写进买卖合同内。以避免日后一方以买卖合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不签订买卖合同,发生定金罚则条款不能适用的情形。
二手房买方违约判赔20%。
1、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如果买方违约,合同规定的违约金通常是由双方协商确定的,而不是固定的比例;
2、如果合同被解除,买方所支付的定金(通常为房款总价的20%)将不会退还;
3、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还需参考合同或协议的具体条款,以及买方是否支付了定金或订金;
4、定金在法律上是一种担保形式,用于保证合同的履行。
二手房交易的违约责任:
1、违约金的计算方式:通常基于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或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
2、违约责任的承担:违约方需按照合同约定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3、损失赔偿的范围:可能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利息、临时住宿费等;
4、违约金的上限:法律规定违约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
5、诉讼时效的规定:违约方或守约方须在合同规定的时效内提起诉讼;
6、合同解除的条件:在某些情况下,守约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二手房买方违约时,虽然违约金的比例不是固定的,但通常情况下,如果合同被解除,买方可能会失去相当于房款总价20%的定金,这一数额取决于合同条款和是否已支付定金,而定金本身作为法律上的担保形式,旨在确保合同得到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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